《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11月19日起施行

创建时间:2024-11-19 19:18

11月19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该基准适用于对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不含消防、矿山、地震),包括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该基准涉及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法条已明确固定金额的除外),“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不在该基准规范范围。

根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该基准将各类违法行为划定为A、B、C或A、B、C、D等不同基础裁量阶次。在不同裁量阶次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判断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情形,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应急管理部网站)

原文:《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11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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