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等3项标准11月1日起实施

创建时间:2024-10-16 15:34

  10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批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等3项矿山安全行业标准,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KA/T 22.1—2024 )规定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术语和定义、普查原则及基本要求、普查准备、普查实施、普查成果编制及上报等内容,适用于矿山企业对所属矿山(尾矿库)开展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以及地方政府组织的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2部分:煤矿》(KA/T 22.2—2024)规定了煤矿致灾因素普查的术语和定义,资料收集与分析,采空区、封闭不良钻孔、地质构造、水源与通道、瓦斯、冲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以及成果提交等内容,适用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以及地方政府组织的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3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KA/T 22.3—2024)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术语和定义,资料收集与分析,采空区、地下矿山地质构造、地下矿山水源与通道、地下矿山地压活动区域、地下矿山火区/高温异常区、露天边坡、排土场、尾矿库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以及成果提交等内容,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以及地方政府组织的区域性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

 

下载:《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KA/T 22.1—2024 )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2部分:煤矿》(KA/T 22.2—2024)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3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KA/T 22.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