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10月29日前征求意见

创建时间:2024-10-15 11:31

  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10月29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收意见的电子邮箱为H40366369X@163.com。

  该规定适用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实施的火灾统计活动。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火灾统计管理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等火灾统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该规定,国家消防救援局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全国的火灾统计工作。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火灾统计管理职能的单位、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领域管辖范围内的火灾统计管理工作。非消防救援机构参与处置或者调查的火灾,负责处置或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通报至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完成火灾统计工作。火灾统计的内容包括火灾的基本情况,起火的时间、场所、原因、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的情况等。火灾可以按照起火场所、起火物类型、表现形式、行业系统、原因性质等进行分类统计。(国家消防救援局网站)

下载:《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